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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抽象危险犯构造——兼论“为他人谋取利益”
作者单位:;1.西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受贿罪的法益应当符合法益特征,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说值得提倡。在受贿罪犯罪圈不断扩大的今天,受贿罪应当以抽象危险犯予以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不能远远不能承受打击受贿的需要,因此应当在抽象危险犯的指导下,以危险结果要件予以修改。

关 键 词:法益  抽象危险犯  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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