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所明确的两个定罪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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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桂书立,王满库.《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所明确的两个定罪原则[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22):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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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桂书立 王满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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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秦皇岛市检察院检委办;秦皇岛市检察院反贪局大要案指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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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二条规定了渎职罪罪名适用的原则,简单的可以概括为"特殊罪名优先,普通罪名兜底",第三条规定了渎职并受贿的数罪并罚。这两个规定有的同志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原则,事实并不这么简单。这里事实上明确了两个渎职罪的两个法律适用原有限制的"普通法兜底"和有限制的牵连犯的数罪并罚(限于渎职并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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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普通法兜底 举轻明重 牵连犯并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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