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并散布”型犯罪的解释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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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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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均是采用“捏造并散布”的表述,这就造成了对捏造与散布是否必须同时存在的争议。传统的先捏造,后散布的理解已经不能有效处理实践中的散布虚假信息行为,许多学理上将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纳入规制的论证也存在问题。合理运用语法解释可以重新确定两个行为的关系,从而将散布行为也纳入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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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损害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文理解释 语法解释 |
On the Explanation Path of “Fabrication and Distribution” Cri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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