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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进路:环境刑法中的新生态中心法益观
引用本文:于晶晶,王康.逻辑与进路:环境刑法中的新生态中心法益观[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4(1):74-79.
作者姓名:于晶晶  王康
作者单位:1.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1—2022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日刑事司法中赔偿的适用影响比较研究”(HB21FX009);
摘    要:目前环境刑法法益观主要包括人类中心法益观和生态中心法益观。人类中心法益观因“治理延迟”致使环境刑法处于被动地位,生态中心法益观因“见物不见人”致使环境刑法走向极端。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应坚持新生态中心法益观的立场,扩大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重塑环境犯罪的入罪边界,优化环境犯罪的量刑规则。这既是风险社会中环境犯罪治理早期化的要求,也满足环境刑事司法修复规范完善的理论需求,更符合世界范围内生态法益独立保护的趋势。

关 键 词:环境刑法  人类中心  生态中心  法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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