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乔治·迪基曾在不同论著中四次阐述其艺术体制论,主要分为前期和后期版本,它们在逻辑上是一以贯之的,即关注艺术品的非展示性特征,提供一个分类意义上的艺术定义。其大致观点为:第一,人造性是艺术的必要条件;第二,艺术品资格的认定有赖于艺术体制,该体制在惯例层面上运行,提供了呈现作品的框架。迪基理论中的"体制""授予""欣赏"三个关键词共同塑造了艺术体制论的鲜明特质,同时也成为其他理论家聚讼的焦点。通过对这些关键词的考察,可以看出迪基的艺术定义本身仍有一些局限,但它凸显出艺术所置身的体制语境,开启了一种界定艺术的新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