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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理解
引用本文:唐治祥.对“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理解[J].西安欧亚学院学报,2005,3(4):52-54,57.
作者姓名:唐治祥
作者单位:重庆三峡学院,重庆万州404000
摘    要: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行为人对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否“明知”就成了本罪是否成立的关键。拟从“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涵义、如何认定、“明知”的形成时间及其与刑法总则“明知”的关系等方面理清相关问题,以抛砖引玉,希望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价值。

关 键 词:刑法  明知  涵义  认定  间谍犯罪行为
文章编号:XXXX-XXXX(2005)04-0052-03
收稿时间:2005-01-18
修稿时间:200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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