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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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治祥.对“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理解[J].西安欧亚学院学报,2005,3(4):52-5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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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治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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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三峡学院,重庆万州4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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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行为人对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否“明知”就成了本罪是否成立的关键。拟从“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涵义、如何认定、“明知”的形成时间及其与刑法总则“明知”的关系等方面理清相关问题,以抛砖引玉,希望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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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明知 涵义 认定 间谍犯罪行为 |
文章编号: | XXXX-XXXX(2005)04-0052-03 |
收稿时间: | 2005-01-18 |
修稿时间: | 2005-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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