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社会团体自治权的法理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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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殷泽锋.中国体育社会团体自治权的法理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1,34(12):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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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殷泽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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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体育大学,北京 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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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摘 要:体育社团是由公民自愿组成,自主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以体育运动(或活动)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明显的自治性。其自治权主要源自法制环境下的于“契约自由”、法律规定,当然社团在主要包括申请设立、制定章程、组织工作、处罚、起诉、权利救济等方面内容还要受到法律的规制。现阶段,我国社会转型的进程中,体育社会团体的自治面临着自治行为合法合理原则的缺失、自治权外部配套机制不完善和体育社团自治权与政府规制的结合不规范等问题,需要从立法和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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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关键词:体育社会团体 社团自治权 处罚权 |
收稿时间: | 9/3/2010 12:00:00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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