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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刑法思考
作者姓名:游稀杰
作者单位: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621000;
摘    要:根据"外挂"的定义,该行为不属于二次开发,而属于复制发行。针对无权恶性营利式外挂,应以侵犯著作罪予以刑法规制,从而提高网民的版权保护意识。通过借鉴国内外经验,提出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角度完善知识产权犯罪的对策。

关 键 词:外挂程序  复制发行  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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