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立法化
引用本文:徐明,李正新.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立法化[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3,47(7).
作者姓名:徐明  李正新
作者单位: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2;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5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基金项目:2011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摘    要: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离不开法律的评价,但长期以来,因其发生在竞技体育运动过程中,往往以体育道德谴责或竞赛规则处罚“内部消化”,因此需要体育立法加以完善.其立法的基础是正当业务说、被害人承诺说和社会相当性理论等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正当化理论.在正当化立法的同时,基于竞技体育的自身性质以及合理协调与现有立法的关系,应当从前提条件、时间条件、主体条件、主观条件以及限度条件方面,构建起周详体系化的正当化成立条件;应注意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正当化并不只表现为“不是全部就是全无”的模式,而有其正当化的程度.

关 键 词:竞技体育  伤害行为  立法化

Legislation of Injuries in Competitive Sports
XU Ming , LI Zhengxin.Legislation of Injuries in Competitive Sports[J].Journal of Wuha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2013,47(7).
Authors:XU Ming  LI Zhengxin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