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动员转会行为的法律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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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存忠.对运动员转会行为的法律调整[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19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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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存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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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体育学院科研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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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运动员转会所涉及的三个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讨论。1)转会运动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应属于一种劳动合同,它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劳工方面的法律,指出了双方的义务与权利。2)原属俱乐部与转入俱乐部的转会合同应为民事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一般原则,适用于这类转会合同。3)运动员与接受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亦应属劳动合同,亦应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但应对此类内容给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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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运动员,转会,合同,法律,劳动法,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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