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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商法》中无人提货等有关规定的探讨
引用本文:李道科.关于《海商法》中无人提货等有关规定的探讨[J].内江科技,2007,28(11):100-101.
作者姓名:李道科
作者单位: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相对应的便是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当收货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及时地履行此项义务时,船方应当如何处置这些交不出去的货物,以及由谁来承担因处置这种货物而产生的后果,这就是中国《海商法》(China Maritime Code)第86条所规定的内容。但本条措辞并不复杂的条文,却留下了不少值得讨论的问题,如卸货港与目的港的含义是否一致,如何界定延迟提货和无人提货,其判别的依据和衡量的标准是什么等。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对本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在此,本文对CMC第86条款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修改之建议。

关 键 词:《海商法》第86条  无人提货  迟延提货  修改建议
修稿时间:200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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