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贿赂犯罪的立法特色及其对内地立法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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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高能.香港地区贿赂犯罪的立法特色及其对内地立法的启示[J].未来与发展,2013(11):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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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高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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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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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5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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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香港政府反贪污贿赂的成效举世瞩目,这与其科学合理的刑事立法不无关系。与内地刑法相比,贿赂范围的广泛性,代理人贿赂、选举贿赂等特色罪名的设置,各类主体贿赂犯罪法定刑的一致性,行贿与受贿同等处罚,从严处罚涉及公共机构的商业贿赂犯罪,注重财产刑和资格刑的并科适用等,都是香港贿赂犯罪立法的独特之处。这些做法对中国内地反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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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贿赂犯罪 香港刑法 罪刑设置 犯罪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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