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新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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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新探[J].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3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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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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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锦州12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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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0年辽宁省教育厅资助项目“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环境刑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W201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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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降低了入罪条件,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意义重大。为了进一步发挥刑法的惩罚功能,建议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适用严格责任、设立危险犯,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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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构成要件 严格责任 危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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