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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下证券内幕交易主体的立法重构
引用本文:张淑芬,左坚卫.新《证券法》下证券内幕交易主体的立法重构[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104-113.
作者姓名:张淑芬  左坚卫
作者单位:1.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2.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传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关系的反思及其重新界定研究”(20BFX068);
摘    要:当前,各国对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不同,主要以欧盟的信息平等理论和美国的信赖关系理论为主导。尽管新《证券法》对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进行修改,但是由于仍以信赖关系理论作为主要理论基础,导致立法存在一些问题:主体范围不一致,部分应当纳入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人员被遗漏等。经过梳理分析已裁判的案例发现,司法认定存在以下难题:部分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存在争议,对非证券内幕交易主体正当获取内幕信息的认定不尽相同,经过多次传递的证券内幕信息接收人存在认定困境。针对立法与司法中的问题,我国应当以采用二元理论,以信息平等理论作为主要理论基础,对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进行立法修正,重新构建主体范围,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并设定不同的证明标准。

关 键 词:内幕交易主体  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平等理论  新《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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