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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字小议
引用本文:梁杞林.“当”字小议[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1).
作者姓名:梁杞林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中学
摘    要:《陈涉世家》“失期当斩”中的“当”字,部编初中语文课本第五册未加注释,不少《史记》选本也不解释,也许因为这个词是习见的,用不着注释吧。有人把上述句子译成:“延误了期限就要斩首”“赶不上限期,大家都得砍脑袋”或“误了期限,应当杀头”③前两种译文中的“就要”、“都得”可以说是意译,都不能算是“当”字的解释;最末一种译文则把“当”字译为“应当”。正因为许多书籍都未把“当”字注释出来,所以不少教师在讲课时,一般都把“当”字解释为“应当”。这样一来,“当”在句子中的成份是助动词,“斩”是动词。把”当”训为“应当”,虽说可以勉强讲得通,但我总感到有些扦隔,不够准确。然则“当”字又作什么解释才妥贴呢?我的看法是:“当”字是个动词,不是助动词,作判罪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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