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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抛弃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及其影响效力
引用本文:吴雯,杨遂全.论物权法中抛弃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及其影响效力[J].华章,2007(11):94.
作者姓名:吴雯  杨遂全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    要:抛弃物与遗失物在理论上虽然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但在实践操作中这种区别并不明显,因此需要以行之有效的方式加以区别.特别是抛弃物权涉及中国广大拾荒者的利益,并可能产生物权终止或消灭的效力.而遗失本身更是与每个人的物权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潜在性可能,因此对于抛弃物和遗失物的区分确定,及拾得人、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行为规制都是《物权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课题.本文正是出于这种考虑从这一角度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加以理解和探讨的.

关 键 词:抛弃物  遗失物  行为推定  场所推定  全力外观推定
文章编号:1009-5489(2007)11-0094-01
修稿时间:2007年10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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