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中抛弃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及其影响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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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雯,杨遂全.论物权法中抛弃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及其影响效力[J].华章,2007(1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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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雯 杨遂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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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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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抛弃物与遗失物在理论上虽然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但在实践操作中这种区别并不明显,因此需要以行之有效的方式加以区别.特别是抛弃物权涉及中国广大拾荒者的利益,并可能产生物权终止或消灭的效力.而遗失本身更是与每个人的物权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潜在性可能,因此对于抛弃物和遗失物的区分确定,及拾得人、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行为规制都是《物权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课题.本文正是出于这种考虑从这一角度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加以理解和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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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抛弃物 遗失物 行为推定 场所推定 全力外观推定 |
文章编号: | 1009-5489(2007)11-0094-01 |
修稿时间: | 2007年10月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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