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德性法理学及其中国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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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童建军.当代西方德性法理学及其中国意义[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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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童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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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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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转型中的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研究——以改革开放前沿广东的实践为切入点”(12&ZD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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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得益于复兴中的德性伦理学的学术智慧,以索伦为代表的美国法理学家提出了德性法理学的学术命题,反思了以功利主义和道义论为主导的规范伦理学对法理学的影响,提出法理学必须回归亚里士多德。良善立法不能止于防止伤害他人的行为或者保护权利,而是要致力于促进人类繁荣,使人类能够过上卓越的生活;法律的基本概念不应限于福利、效率、自决或平等,而是必须纳入德性、卓越及人类繁荣。法官应当有德性,且应当做出有德的裁决;法官应当根据他们的司法德性而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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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依法治国 德性法理学 德性伦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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