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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高”最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解释的缺陷及完善
引用本文:吴舟.论“两高”最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解释的缺陷及完善[J].常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2(6):93-97.
作者姓名:吴舟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规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时并未涵盖所有的犯罪主体,应取消认定该罪主体的二元分类标准,代之以"是否知悉内幕信息"的一元分类标准;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规则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应删除第5条第2款的规定,统一按照第5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认定;该司法解释在认定罚金刑数额时存在一定的纰漏,限于司法解释的角色定位,适时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该罪的法定刑予以完善。

关 键 词:内幕交易罪  泄露内幕信息罪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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