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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随意殴打中未致人死亡共犯的刑事责任
引用本文:戴承欢,黄书建,马朗.论随意殴打中未致人死亡共犯的刑事责任[J].安康学院学报,2011,23(6):34-37.
作者姓名:戴承欢  黄书建  马朗
作者单位:1.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编辑部,湖南常德,415000
2.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浙江宁波,315000
3.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1100
摘    要:在二人以上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经常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仅仅为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犯罪行为人所为的现象。对实施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犯罪行为人,可以依想象竞合犯理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未实施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犯罪行为人,应根据各犯罪行为人有无犯意联络,是否形成I临时共同故意、故意内容是否包含伤害、杀人,各犯罪人的行为与重伤、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或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共犯定罪处罚,或以寻衅滋事罪处断。

关 键 词:随意殴打  未致人死亡共犯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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