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职学校法律课程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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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荣嶙.对中职学校法律课程的探讨[J].职教论坛,2004(1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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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荣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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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常德市工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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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开设法律课程的必要性
1.这是由学生生理、心理发育特点决定的.中职学校招收的大部分是初中毕业的学生,这时期的学生迅速成熟的身体与平稳的心理素质尚未建成的激烈碰撞,强烈的求知欲望与世界观尚未形成的激烈碰撞,精力日趋旺盛与自我控制力低狭的激烈碰撞,使得他们在面对万千世界,既具有“天天向上“的活性,又具有一定的潜在的生理、心理、哲理上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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