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立体商标认定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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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聪.对我国立体商标认定的思考[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10):3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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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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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盛顿大学 法学院,美国 圣路易斯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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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2001年《商标法》正式将立体商标纳入保护范围,"非功能性"与"显著性"的认定要求也正式得以成立,但司法实践中立体商标的保护仍存在困难,具体体现在显著性中第二含义的获得方法规定模糊,并且立体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并未得到具体规定。从立体商标的立法起源出发,借鉴日、美两国立体商标的认定保护,我国在立体商标的认定与保护上对于显著性的认定,应就其固有显著性、获得显著性两方面进行考察;第二含义的认定应从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和对驰名商标的立体商标同等对待进行假设,即不能通过现存的平面商标获得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立体标志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体现在自身在先权利以及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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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体商标 显著性 在先权 功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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