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名股实债兼顾投融资双方利益需求,已成为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创新型投融资模式,操作方式是通过签订一系列协议将债权投资包装成股权投资,由于其交易结构复杂、政策不确定,在现行法律规制下对当事人来说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这主要体现在对名股实债性质的认定上。从司法实践来看,正由于名股实债同时具备了股权投资的形式和债权投资的实质,从而对其定性产生争议。法院在审理名股实债案件时运用了内外有别的规则,在只涉及内部关系的案件中法院倾向于认定名股实债为债权融资;但当目标企业面临破产时,法院往往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价值取舍,倾向于基于有公示效力的权利外观认定名股实债为股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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