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加羁押必要性证明机制对我国逮捕审查程序完善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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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满生.英美加羁押必要性证明机制对我国逮捕审查程序完善的启示[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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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满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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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33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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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诉讼中程序法事实证明问题研究”(编号12CFX054);2013年度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社会管理法治建设”项目(编号IRT13102);江西师范大学博士启动资金项目“程序法事实证明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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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英美法系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由法官决定,控方不同意犯罪嫌疑人保释则必须向法官提出羁押申请并需履行证明责任。证据的来源不仅在于案卷证据,同时也包括由中立机关调查的证据,证明过程不遵守庭审证据规则限制,证明只要达到优势证明程度即可。我国的逮捕程序是检察官的批准程序。文章认为为防止过度羁押需要将我国逮捕决定程序进行诉讼化设计,对于有争议案件实行听证式审查,听取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明确侦查机关需要履行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明标准,从而达到降低羁押率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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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羁押必要性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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