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合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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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玉文.教师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合理吗?[J].人民教育,20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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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玉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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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南平师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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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教师聘用合同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有违约金条款,并且是教师违约要向校方支付违约金,而极少有校方违约向教师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据笔者对某师专31名毕业生(分别到15所学校任教)的调查,他们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中,都有违约金条款,且都是单方违约金条款,即如果教师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则按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来计算支付违约金;一般以没有履行期限一年赔偿校方一万元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除此之外,也有一些聘用合同约定,如果教师不遵守单位工作纪律,或在年终各项工作综合评比中不达标或处于后进的,要向校方交纳1000元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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