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根基:人类的基本感情——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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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德华.刑法的根基:人类的基本感情——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J].重庆师专学报,2008(3):8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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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德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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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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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类的基本感情源于人性,即人类的基本需要,其核心内容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以人类的基本感情为基础而不能与之背离。刑事立法的基础也只能是出自人心、合于人性的人类最基本的感情。真正的法治只能是人心之治、人性之治、人情之治,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字面规定来办事与人类的基本感情发生冲突的时候,只能以人类基本感情为限度、为依据来理解解释法律,而不能作出明显违背人类基本感情的司法判决。唯其如此,法律才可能为老百姓所接受,才尽可能得到大家的遵守与拥护。因而,刑事司法的主线应当是“法融于情”,所谓的“法不容情”只不过是“恶法亦法”的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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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根基 人类基本感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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