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教育惩戒的教育性 |
| |
引用本文: | 傅维利.全面提升教育惩戒的教育性[J].中国德育,2021(5). |
| |
作者姓名: | 傅维利 |
| |
作者单位: | 深圳大学湾区教育研究院;中国教育学会德育学术委员会 |
| |
摘 要: | 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终于出台了,这对于解决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等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不意味着教师从此可以像法官那样对照规则轻松地解决教育惩戒问题。许多研究都证实,“一张明确而具体的规则和后果的清单将会导致一种相互对立的氛围”(埃尔菲.艾恩《奖励的惩罚》,2006)。当成年人使用包括“高度控制”“强力推行”或只是简单惩罚等各种惩戒性措施时,一些孩子会变得更具有破坏性和侵略性,并更加充满敌意。不当惩罚的最大问题是孩子自主意识,特别是自我管理能力的丧失。由此可能带来的后果是“盲从”“计算风险”或“逆反”。要想尽可能减少教育惩戒的这些负面效应,教师就要将教育中的惩戒与社会中其他类型的惩戒区分开来,全面提升教育惩戒的教育性特征。
|
关 键 词: | 教育惩戒 侵略性 自我管理能力 不当惩罚 自主意识 中小学 教育性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