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变化趋势及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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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文博,刘圣汉.高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变化趋势及民事责任[J].煤炭高等教育,19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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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文博 刘圣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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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矿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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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作为单纯地依靠国家拨经费,完成教学、科研、为职工生活服务等任务的高等学校,其在法律上的人格是统一的。即作为一所学校,就其集体行为而论,都是以统一主体的身份,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民事法律责任。院、校长是院校唯一的法定代表人。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高等学校作为统一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其总趋势为:由统一主体分化、裂变为多主体。这一变化给学校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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