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承担——对因果关系推定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之区别的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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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俞琳璐,李茂平.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承担——对因果关系推定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之区别的厘清[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12(3):12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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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俞琳璐 李茂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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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湖南长沙4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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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因果关系推定的视域下,原告须先就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举证并达到一定程度的盖然性。然后才发生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和证明责任倒置的效果。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规则,证明要件从诉讼伊始就已经完成了分配,损害行为和所受损失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而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则应当自始由被告来承担,故原告对因果关系提出“表面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并非被告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倒置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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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因果关系 证明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 证明责任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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