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档案著作权保护研究在欧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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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维荣,尹存亮.数字化时代档案著作权保护研究在欧美[J].档案天地,2003(4):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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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维荣 尹存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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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江苏省档案局 [2]徐州市房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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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欧美档案界意识到 :数字化权正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一。数字化权就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由于档案信息的特殊性 ,它不仅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同时也受《档案法》、《保密法》等相关法律的制约 ,因而馆藏档案数字化时 ,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运作。在澳大利亚 1 999年版权法改革的数字议程修正案中 ,用更广泛意义的“复制品 (reproductions)”代替了原来的“复制品 (copies)” ,目的就是将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品纳入其中。美国《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取消了不许图书馆和档案馆使用数字技术复制作品的限制 ,规定不得在馆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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