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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公共档案馆的责任
引用本文:
周毅.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公共档案馆的责任[J].北京档案,2008(2):22-24.
作者姓名:
周毅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
摘 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关 键 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共档案馆
中国图书馆学会
国家档案馆
责任
进程
行政机关
图书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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