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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公共档案馆的责任
引用本文:周毅.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公共档案馆的责任[J].北京档案,2008(2):22-24.
作者姓名:周毅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共档案馆  中国图书馆学会  国家档案馆  责任  进程  行政机关  图书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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