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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破产管理人的资格与选任
引用本文:薛文千.中日破产管理人的资格与选任[J].大观周刊,2011(13):80-80,67.
作者姓名:薛文千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    要: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一些问题慢慢呈现在我们面前,例如本文中将要研究的企业破产方面的问题,我国企业的寿命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要短的多,美国企业的平均寿命为40年,日本为30年,而我国的民营企业仅有区区2.9年,企业寿命短代表着企业存在时间短,存在时间再短的企业也会有债权、债务,企业也会经历破产清算。2007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了清算组制度,但清算组存在的种种问题已经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的需要,这就要求出台一部先进的企业破产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出台,它引入了许多先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最为重要的就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最需要深入研究的就是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关 键 词:破产  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  法院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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