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档案馆成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被告谈厘清几种关系——以如皋市档案馆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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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红.由档案馆成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被告谈厘清几种关系——以如皋市档案馆为例[J].档案与建设,2019(6):5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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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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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如皋市档案馆,江苏如皋,22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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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据此,政府公开信息与档案、行政机关与档案馆等关系似乎很清晰,按理应该不会有多少矛盾和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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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市档案馆 行政案件 国家档案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皋 被告 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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