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通信信息取证问题实证探究——以相关裁判文书为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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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志强.微信通信信息取证问题实证探究——以相关裁判文书为样本[J].出版发行研究,2018(2):8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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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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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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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研究”之子课题“大数据时代下诉讼形式变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吉林省法学会2016年一般课题“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研究”研究成果,“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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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表明,针对微信通信信息的电子取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提取微信通信信息的方法以拍照、截图为主,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等专业技术方法使用较少;第二,对相关涉案手机采取扣押措施的案件比例较低;第三,对微信通信信息的证据种类归属不清.这透露出办案人员对微信通讯记录所属证据种类的认识存在偏差、取证方法缺乏统一性和严谨性、忽视对取证过程的完整记录及其合法性的证明等问题.对此,在明确“电子数据”内涵与外延之基础上,应重视电子数据关联性的审查,围绕关联性规范电子取证行为;强化程序法治意识,在确保有效取证的同时注重对被追诉人相关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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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微信通信信息 电子数据 电子取证 实证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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