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的缺位--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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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强.遗憾的缺位--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J].出版发行研究,200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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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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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蕾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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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10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一章第八条用了175个字进行了如下的表述: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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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权管理 集体管理组织 法律地位 著作权法 |
Regretful Lack--On Legal Status of Copyright Collectivity Managing Organiz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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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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