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模式不应作为著作权法之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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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彧.综艺节目模式不应作为著作权法之客体[J].今传媒,2019,27(6):2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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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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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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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人们对文化娱乐领域需求的日益增加,综艺节目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我国众多综艺节目均效仿于国外模式,亦或是直接购买,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也层出不穷。交易的对象综艺节目模式并非节目的剧本而是节目的制作框架,也并非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表达,因此不能够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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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节目模式 著作权 表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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