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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节目模式不应作为著作权法之客体
引用本文:于彧.综艺节目模式不应作为著作权法之客体[J].今传媒,2019,27(6):29-31.
作者姓名:于彧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1620
摘    要:随着人们对文化娱乐领域需求的日益增加,综艺节目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我国众多综艺节目均效仿于国外模式,亦或是直接购买,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也层出不穷。交易的对象综艺节目模式并非节目的剧本而是节目的制作框架,也并非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表达,因此不能够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关 键 词:节目模式  著作权  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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