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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正确解释——对沈仁干《我国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和著作权客体》一文的订正
引用本文:董耿.“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正确解释——对沈仁干《我国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和著作权客体》一文的订正[J].中国出版,1992(2).
作者姓名:董耿
摘    要:沈仁干《我国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和著作权客体》一文(发表在本刊1991年第3期第19~22页)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含义作了解释:“‘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指的是未曾在其他地方发表过,将作品以出版、发行等方式公之于众的行为发生在中国。还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首先发表’,并不包含国际著作权公约规定的30天内在不同国家同时发表均视为‘首先发表’的概念。”本人对照199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现沈仁干同志对“首先发表”这一概念解释不当,也不够全面。现将《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节第二十五条全文摘录于下,作为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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