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对所刊作品的权属审查义务——以“文责自负”条款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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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俞锋,骆传.出版者对所刊作品的权属审查义务——以“文责自负”条款为视角[J].中国出版,2012(6):3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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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俞锋 骆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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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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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一般理解,出版者与作者之间在出版合同中所约定的"文责自负"条款仅有内部效力,不能充当因出版行为导致侵权责任的抗辩,出版者必须和作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义务设置的平衡等因素,是否可考虑将出版者与作者就出版行为视为临时合伙,令出版者充当有限合伙人,作者充当普通合伙人,以使出版者有效化解因作品侵权所产生的无限连带责任,实现出版行为中各方主体权利义务配置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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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版者 文责自负 权属审查 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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