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网站的主体地位与著作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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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姝.档案网站的主体地位与著作权责任[J].兰台世界,2005(8):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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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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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邮电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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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鉴于本文主要从宏观上讨论数字档案馆的著作权问题,因此笔者所称的档案网站主体仅指国家与地方的各级各类档案馆,不包括基层档案室,也不包括个人网站。一、档案网站的主体地位通常,涉及网络的服务者可大致划分为两类:一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A P),二是网络内容提供者(IC P)。IAP是提供信息传输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的中介服务者,它通过建立网络中转站、租用国际信道和大量的本地线路,支撑着网络信息通讯,其服务主要为连线服务、IP地址分配、域名申请等。IC P则是利用IA P的线路,通过设立网站向公众提供访问,大至国家、组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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