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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案例: 2001年,小王在甲杂志第7期上发表了《×××》一文,署名作者为小王。2002年3月5日,小王领取了由杂志社汇寄的50元稿费。2002年5月,小王发现辽宁一家杂志社编辑出版的乙杂志2002年第5期上刊载了相同题目的《×××》一文,署名作者为小刘。该文的内容与小王在甲杂志上发表的《×××》一文的内容一致。请问,小王对《×××》一文是否享有著作权?辽宁乙杂志社是否应当对刊登的《×××》一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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