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立法工作是档案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基础的环节.通过档案立法的形式,界定档案领域的相关概念,从而保证档案资源的依法开发利用,保障档案管理者和使用者各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我国关于档案立法的研究,早于《档案法》的颁布.最早在文献中涉及"档案立法"一词的是1960年扬·巴拉斯基夫、韩玉梅发表在《档案工作》上的《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的档案工作》.在1987年《档案法》颁布前,有近50篇文献在文中提及"档案立法"一词.到2010年,共有116篇以"档案立法"为题的论文发表,而以"档案立法"为主题的文献则多达378篇.有关中国历朝历代档案立法研究的文献,从1987年到2010年的24年间一共有27篇.涉及中国人民大学、安徽大学、福州大学、杭州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河南大学、辽宁大学、南京大学、宁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重庆工商大学、杭州市档案局等13个研究单位的22名作者.在27篇文献中,涉及中国古代档案立法的20篇.在这20篇文献中,5篇对中国古代档案立法情况进行了概括性的阐述,2篇先秦社会档案立法研究,2篇汉朝档案立法研究,2篇唐代档案立法研究,5篇宋代档案立法研究,3篇元朝的档案立法研究,1篇明代档案立法研究.下面,我们分别对这些研究进行一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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