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公共国书馆法比较研究 |
| |
引用本文: | 于琦.中日公共国书馆法比较研究[J].图书馆学刊,2014(2):140-142,F0003. |
| |
作者姓名: | 于琦 |
| |
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
| |
摘 要: | 对日本《图书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送审稿)进行比较分析。日本公共图书馆的主要建设主体是地方政府,国家是支持性建设主体,中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日本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主体是地方政府教育委员会,中国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主体为文化主管部门。在图书馆员准入资格和图书馆为弱势群体服务方面,日本图书馆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而中国图书馆立法只作出了笼统的规定。日本图书馆立法对于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关 键 词: | 图书馆立法 日本 中国 比较研究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