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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亚生 《记者观察(上半月)》2010,(2):64-66
时下市民饲养宠物的潮流一浪高过一浪,由此引发的宠物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然而一旦被流窜的“流浪狗”所伤,因流浪狗无主人,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困扰受害人的一道难题。最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通过运用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审理了一起流浪狗在居民小区内咬伤人的索赔官司,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终审判决小区物业管理者为流浪狗伤人买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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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关节目集运动娱乐于一体,广受欢迎。因闯关节目多采用零门槛参与方式,闯关成功者可获得精神物质双重利益,故参加闯关者甚众。然而,闯关具有风险性,因闯关受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进入了大众视野。2013年10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邹某诉电视台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邹某与被告电视台签署免责协议后参加闯关娱乐节目,在闯关中腿部受伤致残。法院一审认定免责协议无效,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邹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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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敏 《记者观察(上半月)》2007,(5):41-43
花季少女遭遇车祸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尽管从死亡线上捡回了一条命,但失去了一条腿,落下终生残疾.少女家人讨说法时,车祸肇事者认为是医院疏忽,救治不力造成的,不是"车祸"是"人祸",医院应负主要责任;而院方认为,医院救治得当,少女受残,是肇事车辆将少女大腿辗断,不是"人祸"是"车祸",肇事者应负全部责任.当交通事故遭遇医疗纠纷时,受害少女该向谁索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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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多年来著作权纠纷中,法院对图书馆是否侵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以及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发现图书馆在为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服务过程中,因数字资源提供商或其他提供资源内容的合作方过错而被告侵权时,如果非故意亦不存在过失,一般只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共同侵权案例中,却可能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相关理论和具体案例,进一步探讨图书馆如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确保自己没有过错,以及如何在自己无能为力之处寻求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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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及时归档、未查档案或提供陈旧信息而引起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中的问题,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负有不同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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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项涉及“恶意软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三际无限公司赔偿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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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美术出版社遭遇版权侵权纠纷的案例很多,被法院判决侵权成立的案例也不少。有时候出版社觉得自己挺冤枉我已取得了授权,法院为什么还判我侵权,并要我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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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央视女主持人文清状告重庆商报社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重庆商报社公开道歉两次,并赔偿文清精神损失等10万余元。至此,这个沸沸扬扬的案件暂告一段落,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再次向新闻界同仁提出这些挥之不去的问题:在新闻侵权诉讼中,“过错”的含义和意义是什么?究竟应该由谁对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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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苏电信侵权案看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久前,两起网络著作权的诉讼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其中.王强(网名“白衣卿相”)诉江苏电信侵犯其网络著作权一案,为江苏省首宗网络著作权侵权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原告王强的诉讼请求,由江苏电信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判决江苏电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15日内在全国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整、几乎是与此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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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央视女主持人文清状告《重庆商报》社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重庆商报社公开道歉两次,并赔偿文清精神损失等10万余元。至此,这个沸沸扬扬的案件暂告一段落,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再次向新闻界同仁提出这些挥之不去的问题:在新闻侵权诉讼中,“过错”的含义和意义是什么?究竟应该由谁对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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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有线电视台败诉:应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去年6月,西安有线电视台首播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在播出过程中,因大量插播广告而引起观众的不满。7月中旬,西安有线电视台用户王忠勤将西安有线电视台告上法庭,要求西安有线电视台向包括他在内的几十万有线电视用户赔礼道歉,并赔偿他被侵权费用每集20元及诉讼费用,所有用户免费收看一年或半年的有线电视节目。今年3月3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西安有线电视台向原告王忠勤赔礼道歉,并向其赔偿因此次诉讼造成的损失707.6元,赔偿其一个月的收视费17.8元。这起全国首例用户与电视台收视纠纷案的判决,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为此,本刊特编发两篇视角不同、观点各异的文章,以便使读者能从不同的角度观照、思考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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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博客的兴起,因博客所引发的侵权问题也日益增多。仅2006年,与博客名誉侵权相关的诉讼就有多起,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陈堂发诉中国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该案已于当年8月2日宣判,判决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此案的判决,对规范博客网站的运营意义重大。然而,有些学者就博客名誉侵权纠纷中博客网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却有不同的看法。如有学者认为博客侵害名誉权真正的被告应当是博客的作者,而不是博客网。①笔者认为,虽然博客作者在博客侵权中应负主要责任,但由于博客的匿名性,使得博客作者难觅踪迹,而博客网作为博客的管理者和载体,在博客侵权案中是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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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指挥家石叔挥诉音乐评论家杜亚雄及音乐周报社名誉侵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被告在《音乐周报》上刊登向原告石叔挥致歉的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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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生 《记者观察(上半月)》2009,(6):49-5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越来越多地驶进寻常百姓家中.可是,用户如果买到以欺诈行为生产、销售的汽车,怎么办?是依照<合同法>将车子退回,还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退一赔一"?如果索赔,是由卖车的商家还是产车的厂家承担赔偿责任?最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由汽车退市引发的索赔案件,判决提供虚假信息引诱消费者购买的汽车销售、生产者构成欺诈,应双倍赔偿.在由汽车退市引发的全国诸多案件中,这样的判决尚属首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