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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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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德、日三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关键的框架性规定非常类似甚至相同,呈现出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再审程序的一般面貌和共同特征,在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改革呼之欲出的现阶段尤其值得对其探讨和借鉴。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再审制度中存在着价值错位、再审理由模糊不清、可操作性差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正当性解释为视角,结合刑事再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设想以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3.
现行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拟在借鉴西方国家有关理论的基础上,对此作一探讨,以期重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4.
刑事申诉,作为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之一,对于刑事再审程序有着重要意义。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自然也离不开刑事申诉的改革。一个完善的刑事申诉程序,必然是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基础理念,在保持既判力的基础之上维护法律的正义。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与国际公认的准则相比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文章对刑事申诉改革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以使其更趋于合理和科学。  相似文献   

5.
制度是由目的决定的.我国现有的刑事再审制度是以"纠正错判、追求实体真实"为目的构建起来的,这一目的导致再审程序背离了诉讼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制度,失之于对人权的保护.考察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再审制度,大多是在"保护被告人利益"和"追求实体真实"两个目的之间进行选择和取舍.从理论依据、客观可能性、现实基础和国际大环境四个方面来分析,我国应确立"各方利益动态平衡"的新型刑事再审目的,即总体上保持再审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的平衡,同时依情势和时代需要予以动态调整,并在此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6.
略论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急于取消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有悖于我国的文化传统,不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不是“无诉而审”,而是一审、二审之诉效力的延伸与补救,不是对诉权的侵夺而是对诉权的监护,合国情,顺民意,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度和司法效率。我们应以审判行为瑕疵为标准,区分生效裁判“客观上错误”与“法律上错误”来确定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中外刑事再审制度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外刑事再审制度在发起主体、发起理由、管辖方式、发起时限及次数和改判原则上存在差异.我国应借鉴国外制度设计的价值理念,使再审程序设计做到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的统一.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有两大特色:一是“家长式”干预打造了强势法院;二是再审裁决权的“因案制宜”导致裁决权主体多元化。要矫正民事再审结构,实现再审制度的司法救济功能,必须重新调配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注重民事再审制度的衡平。  相似文献   

9.
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刑事再审程序的设立,对于纠正错误的裁判,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应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明确规定再审的理由,明确规定提起再审的时限和次数,取消原审法院的再审权。  相似文献   

10.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蕴含多重价值理念,因此受到世界各国推崇。我国未确立该原则,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与该原则存在着冲突。我国应顺应历史潮流,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相应地改革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1.
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性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人权保障和公正价值。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在申诉制度、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和具体程序的运行等方面存在着不少弊端,亟待完善。因此,应强化当事人申诉权;取消法院主动决定再审权;明确再审的管辖、再审方式和效力;确立再审不加刑原则。  相似文献   

12.
刑事抗诉在司法实践中长期遭遇冷落是一个不容辩驳的事实.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来自<刑事诉讼法>所设计的抗诉程序.分析二审抗诉程序中撤回抗诉制度和再审抗诉程序中指令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有利于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民事案件再审管辖制度是基于“有错必纠”和“追求实质正义”的理念而设计的。虽然有值得肯定之处,但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多层次管辖、交叉管辖、无限管辖和终审不终等情况的出现,不仅破坏了司法程序的独立价值和审判的权威性,而且过多地干预了当事人的诉权。我们应该参照部分国外立法体例,促进我国民事再审管辖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着诉讼理念落后于时代发展,启动事由和启动主体规定的过于宽泛等诸多问题。因此,直从更新司法理念,取消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的资格,合理界定启动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提高再审程序审理法院的级别,限制再审次数等方面加以完善,使之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15.
对我国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主体的合理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然而由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审判程序,不符合控审分离、裁判中立、控辩平等等诉讼理念和原则。因此,应该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将启动主体限定为检察院,使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得到真正的发挥。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民事再审程序改革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按照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是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这一规定,恰是长期争论和若干冲突的根源,因此,必须对其加以改革.本文从民事再审程序的界定出发,分析了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阐述了人民检察院抗诉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弊端,提出了人民检察院抗诉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制度改革与完善措施,旨在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是建立在国家监督权基础之上的,在再审程序的主体、客体、时限、再审理 由设置,以及再审管辖等诸多方面存在弊端,亟需改革。  相似文献   

18.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制度越来越显得不堪重负;加之审判监督程序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一些误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因此,应对审判监督程序加以严格限制,建立有限再审制度,使其更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诉讼理论。  相似文献   

19.
刑事再审理由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再审理由的规定具有非确定性,非理性化的缺点,致使实践中当事人间及其与法院之间对再审标准的认识时常不统卫,引起再审程序的混乱,本文从再审的正反作用入手,辨证地分析再审的特点和局限性,对现行再审理由进行一定的解构,并重构了我国的刑事再审理由。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由于过于强调国家干预的功能、忽视当事人处分权、再审启动主体宽泛、具体程序的缺失等等原因而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与缺陷,改革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如何改革审判监督程序在学界存在诸多不同的见解,尚未形成统一意见.文章认为,以再审之诉作为制度基础的再审程序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主导程序之基本理念,将再审程序的启动权交给当事人,能实现审判监督的回归,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在再审之诉的制度构建上,文章从再审之诉的要件和审理两方面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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