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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智泓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9):402-403
伴随着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海运货物留置权的行使也日益为业界所重视。要正确行使海运货物留置权,就必须首先明确该留置权的标的范围。本文列举并分析了海运货物留置权标的范围的法律规定,以及在海运实践中行使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实际作法,揭示了法律规定之间、法律和实践之间关于海运货物留置权标的范围的冲突,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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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对留置权标的性质和范围的认识影响到留置权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本文认为,留置权在不可转让物上也可成立,基于效益原则,在不动产上不宜成立留置权.在有价证券之外的其他证券上也可成立留置权,只是可行使权利内容不同.当债权与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时,在非债务人之物上也可成立留置权. 相似文献
3.
沈轶琳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28(4)
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物流方面法律规定,与物流环节相关的法规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难对物流主体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和制约,不利于物流行业的良性发展,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现从留置权的含义、法律性质、成立要件等基本内涵入手,针对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债权人留置权的行使时出现的纠纷,如因提单流转性导致的留置第三人货物的纠纷,对留置权不可分性理解纠纷等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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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潜伟 《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05,25(1):41-43
我国民法规定了留置权,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应当扩充留置权的范围,规定一些特殊留置权,明确规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相似文献
6.
论留置物的性质对留置权善意取得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外立法实践中,多数国家的法律均将留置物的范围由债务人的财产扩大到了他人财产。然而我国学界一般将其误认为是留置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例,并未认识到其作为留置权成立条件的真正内涵。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主要应取决于留置物性质。当留置物为占有委托物时,留置权的取得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应依担保法一般规定成立;当留置物为占有脱离物时,若债权人为善意,留置权的取得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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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可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2,26(1):56-59
《物权法》设立和明确了一些重要的物权法律制度,其中对于留置权法律制度,《物权法》改变以往的法定原则,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建立了商事留置权制度,明确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的原则,这对保证经济生活中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留置权是否应受某种限制这一问题,学界一直存有很大的争议。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外立法对留置权限制的相关规定,从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出发,从留置权的设定、标的物的限制等方面对留置权成立的限制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结合实务对留置权限制的操作规则进行说明。 相似文献
9.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既不是法定抵押权,也不是优先权,而是最具留置权特征的优先受偿权.文章在此基础上提出<合同法>第286条应直接规定留置权,并对该条和<担保法>第82条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0.
《海商法》在我国开创了将国际公约通过翻译直接变为国内立法的先例,并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其中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渊源于英国财产担保制度优先权的分支“占有留置权”,与渊源于大陆法系的民事留置权制度有诸多重要差异。而我国《海商法》关于货物留置权的规定范围不清,因而在实践中不免出现理解上的分歧,试就对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的几点思考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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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作为物权的留置权的法律性质,我国学术界主要有几种不同意见,但笔者认为更能全面体现我国《担保法》中所规定的留置权的法律性质,应为如下六性:担保物权性、法定性、占有性、二次效力性、替代性、可分性。 一、担保物权性 首先,留置权为物权。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留置权的物权性体现在:它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留置权人得排他地占有留置物,其不仅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返还请求权,而且可以对抗一般第三人,具有物权对世的效力;留置权人于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支配留置物,可以直接从留置物的价值优先受… 相似文献
13.
杨红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1):54-56
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时,其实现的原则在理论上有设定优先原则、登记优先原则、占有优先原则和法定优先原则。在先押后质情形下,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的实现贯彻以设定优先原则为主、以占有优先原则为补充的规则;先质后押时,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先押后留情形下,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先留后押,视情况决定后成立的抵押权是否优先于留置权。先质后留情形下留置权优先于质权;先留后质时多数情形下质权优先于留置权,一般情况下成立在先的留置权优先于在后质权 相似文献
14.
杨彬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2):141-143
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现代化上市交易逐渐蓬勃发展,而商事留置权作为意大利团体的一种习惯法,主要是商事经营活动的一种产物,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如今,关于商事留置权扩张适应的研究越来越多,文章在对商事留置权扩张适用研究的同时,首先对商事留置权作了基本的概述,其次分析了法律视野下的商事留置权,最后探讨总结了商事留置权的扩张适用基本条件。 相似文献
15.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61-64
虽然《物权法》规定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仅限于债权人占有的是"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况,但是大多数学者支持参照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债权人在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上能善意取得留置权。然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留置权并不能无缝衔接,适用中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建议直接进行立法修改,摒弃"债务人的动产"要件,直接规定为"他人之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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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陈晓筠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33-36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是由同一财产成为不同法律关系牟客观造成,关于这两种担保物权并存时谁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无明文规定,本文通过对学理上的两种观点进行分析比较。指出了各自存在的缺陷,从探寻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的原因入手,找出了解决冲突的途径。 相似文献
18.
无“处分行为”,何来“善意取得”?——从“无处分权”角度谈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丽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5(5):74-77
由于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大多已遭质疑,因此本文从“出让人无处分权为处分行为”这一唯一尚未定论的要件入手,用处分行为和处分权理论分析不动产物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认为,不动产物权由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构成有权处分,而留置权本身则完全建立在负担行为的框架之上,因而均不宜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9.
韩立强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8,22(1):40-42
同一船舶之上,并存抵押权与留置权时,各类型权利间关系如何,各国法规定不一.我国<海商法>第25条对此亦有所明文,但简单化的处理,使得其合理性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立法主旨已有所不符.因此对该问题作以学理性的反思并予重构二者关系甚有必要. 相似文献
20.
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实用、简便的担保制度,以权利所有和利益享用的一时分化为表征,旨在实现交易安全.我国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简约规定,远不能应对纷繁复杂的商事行为.通过具体个案,分析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指向对象和可行类型,探讨出卖人取回权、第三人留置权实现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