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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08,(2)
我国《刑法》201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的罪状描述方式,此方式的优点在于详细地阐明了犯罪特征,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但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该条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并不能达到惩罚偷税行为的目的,"比例加数额"的犯罪认定标准使得侦查人员对会计年度尚未结束时发生的偷税行为难以处置。笔者认为应该将刑法中有关偷税罪的规定更好地与税法等行政法规衔接,在《刑法》中采用空白罪状的罪状描述方式,并以单一的数额标准取代"比例加数额"的犯罪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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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雄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2):17-21
犯罪数额是我国刑法规定中用货币形式表现的具有定罪量刑意义的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价值量,可分为犯罪所得数额和犯罪指向数额、定罪数额与量刑数额、立法数额与司法数额。刑法上犯罪数额立法采用《国家赔偿法》模式,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国家上年度人均生活费标准作为参照系数,有助于统一犯罪数额的标准,保证刑法的相对稳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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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
罚金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有助于环境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其特殊性在于可以将其用于环境修复,使因环境犯罪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修复。而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关于罚金刑在数额的规定方式上、刑罚的适用方式上以及数额确定上未区分犯罪故意与过失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导致司法机关对环境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存在困难。为此,有必要通过确立环境犯罪罚金刑数额规定方式,确定相应的标准,增加易科罚金制作为环境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并且对于环境犯罪罚金刑数额的适用以故意与过失为基础,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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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2):76-79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贪污贿赂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一直争议不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是对争议的回应,也说明我国重视反腐倡廉的法制进展,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价值观。解释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即对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体系性修正,将贪污贿赂等罪原有的具体数额标准调整为概然性数额标准,并规定了与之匹配的情节标准。但这一解释并非完美,仍需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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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偷税罪的立法有三个缺陷有犯罪不可处罚的空档现象;扣缴义务人偷税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不构成犯罪;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的错误.建议从两方面修订简单的修订方式,在维持"数额加比例"的基础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修订;比较彻底的修订方式,废除"数额加比例"的规定,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累计计算方式可保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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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了侵犯财产罪 ,数额是该罪主要的量刑标准。本文从数额入手 ,通过对现行刑法规定的分析 ,揭示侵犯财产罪中的主观恶性。以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为出发点 ,论证主观恶性在本章具体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及衡量主观恶性的客观标准 ,并试图阐明在仅仅侵犯财产权利的盗窃罪中 ,对犯罪人有死刑的适用 ,已远远超过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是罚过其罪的 ,并力主在该罪中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
8.
张洪 《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8,22(5):127-128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我国刑法对贪污罪按数额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刑法理论中在对贪污罪是否有最低数额的问题方面有较大的争议。对于贪污罪最低数额的确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加以掌握,确定一个整齐划一的标准不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当然,这样也并不排除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的情况确定一个符合本地实际的数额标准。 相似文献
9.
王洪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9):399-399
随着人权运动以人为本思想的确立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案例中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而我国法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尚处在初级阶段,致使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不足以维护人身权利;对赔偿的数额标准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文着重探讨了精神损害赔偿在适用范围和数额确定上的立法缺陷,并就这两个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和意见。 相似文献
10.
叶慧敏 《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19,(2):35-38
数额犯对于研究刑法中的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意指在刑法的具体分则条文之中,将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大小之数额作为犯罪的基础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的形态,理应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的足够重视。本文主要从数额犯的视角出发,结合我国目前数额犯的现状,探索犯罪中认识错误与犯罪数额的有机结合,以期能够提高理论界对于数额犯的认知以及实务界对数额犯的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1.
数额是对盗窃行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条件和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对盗窃数额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与刑法基本原则不相兼容甚至相悖,有必要由立法机关制订一套可以统一适用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相似文献
12.
我国对于环境犯罪采取的处罚方法包括自由刑和罚金刑两种,罚金刑因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相契合而更加有利于实现环境刑法的初衷.但我国环境犯罪中罚金刑的适用还存在诸多明显缺陷,如适用范围狭窄、适用方式不当、数额不确定等,应当从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完善罚金刑适用方式、缩小环境犯罪的罚金刑幅度、增强罚金刑对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环境形势的适应力等方面完善其适用. 相似文献
13.
高仕银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3):32-36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明文规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求和当然前提,这一要求和前提强调刑法必须具有明确性,即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内容要明确具体。明确性原则作为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之一,是对刑法规定抽象性和模糊性的非难。罪刑法定之明确性原则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已有一定体现。但在现有体现方式的基础上,还更需要通过对法官适用法律解释权认同的回归和刑事法解释专业体系的兴立的确立,从而更好地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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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在罪状的叙述上过于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就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理的司法解释存在缺陷,使得在司法实务中难予准确的认定罪与非罪。从交通肇事犯罪立法现状出发,对我国现有立法框架内的交通肇事罪进行思考,在借鉴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交通肇事逃逸从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单独设立交通肇事不救助罪,通过对现行刑法第133条的重构达到对交通肇事犯罪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5.
王珍珍 《商情·科学教育家》2008,(5)
背信犯罪的自身特点是侵害了市场经济信用制度、违背信任对财产所有权人造成侵害。此类罪在德、日已确立,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惩罚背信犯罪、保护财产权,我国刑法亦将背信犯罪纳入其中,并规定了相应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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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实现了监视居住与逮捕强制措施的无缝衔接,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但该规定过于原则。笔者认为,“特别重大”应以统一的数额标准、国家利益等方面来界定,居所应以宾馆、招待所等临时场所为限,检察监督以提请纠正权和惩戒权保障其效力的实现,以契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这一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18.
巫修社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5):87-89
我国现行刑法第135条以叙明罪状的方式,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然而,从立法目的及司法实务要求的视角出发,这一规定尚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如何根据立法精神,进一步完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构成要素,明确界定本罪之成立范围,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此类犯罪的关键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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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1,(7):56-59
以现行贪污罪起刑点存在着偏重于货币金额、起刑数额僵化、数额不公正和累计金额计算不周全等缺陷。应将贪污的次数、特定款物等情节作为独立于数额之外的起刑点标准。对数额起刑点标准,刑法典应只抽象规定数额较大,司法解释应当以公平正义为目标确定具体的区域适应性强的起刑金额。在起刑点数额计算上,仅作行政处理的贪污应当累计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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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日渐倾向于否定立法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做法,而此后如何设置受贿罪的犯罪门槛,理论界和立法、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目前有"概括数额+情节说"、"情节说"、"数额要素否定说"三种观点。从更好地体现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发挥刑法的行为指引功能等目的考虑,对于受贿罪犯罪门槛的设置,应当废弃明示、刚性的数额、情节标准,而采取隐性的方式,由司法人员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受贿的主体、行为方式、谋取的利益性质、危害后果、数额等犯罪门槛的组成因素来考虑是否入罪;对于数额较小的受贿,在具备其他犯罪门槛的组成因素时也应定罪。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也要注意依据但书条款,将一部分情节轻微的受贿行为作出罪处理,相应的司法观念也应当有所变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