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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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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但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再嫁却相对容易,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本文拟就这一时期妇女再嫁的情状、原因及其产生的影响作一些初步探索。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妇女再嫁概况1.魏晋时期妇女的再嫁。东汉末叶,战乱迭出,男子死于兵刃者众多,妇女再嫁的史实俯拾即得。翻开《三国志》的后妃列传,最令人注目的便是魏、蜀、吴三国的开  相似文献   

2.
在宋代,不管是上层妇女或是普通妇女,再嫁都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在封建社会的大背景下,她们同唐代妇女一样,在婚姻中拥有一定的自由权和人身权;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普通妇女在离婚、再嫁问题上都受到法律保护,且在一定情况下允许离婚和再嫁,宗室女子的再嫁权也由"无"转向"有"。这对于保障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有着积极作用,与封建社会的其他朝代相比,宋代妇女在婚姻中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相似文献   

3.
北朝时期,鲜卑妇女的爱情和婚姻观念比较放达。她们婚前追求爱情和选择情侣比较自由,婚后专断于家,贞节观念淡薄,不太在意离婚与再嫁,对唐代的婚姻观产生了一定影响。  相似文献   

4.
由于人们贞节观念的改变及其法律上的规定,促使终唐一代无论是上层妇女还是下层妇女,都存在离婚、再嫁的现象.但这两个群体在离婚和改嫁的具体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这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有一定的联系.  相似文献   

5.
唐代社会虽不以再嫁为耻,但唐代妇女的再嫁并不普遍,贞节观仍然是保守的,这可从大量的墓志中得到证实,上层宗室贵族深受胡族的影响,形成了与下层妇女截然相反的贞节观念,但这并不是社会的主流。唐代社会妇女保守的贞节观,成为后世妇女贞节观念的滥觞。  相似文献   

6.
中国历史上失婚妇女的命运有其时代的烙印。汉代妇女盛行自由改嫁,上至皇族妇女,下至平民百姓,再嫁者司空见惯。到唐代,守寡或离婚后再嫁者不在少数,公主再嫁者也不乏其人。宋代尤其从宋代晚期开始,寡妇守贞已逐渐成了士大夫阶层的共识,并被社会各阶层普遍实践。汉唐宋时期守寡妇女的生活变迁无不印证着历史的视角:汉代妇女自由改嫁蔚然成风,唐代妇女改嫁之习气依然,足以证明在唐以前社会不以改嫁为非礼,而宋代以后,随着士族礼法门风向皇室和普通民众的传播与普及,儒家礼法文化逐渐确立其正统思想的地位,并逐渐被全社会所接受。  相似文献   

7.
本文通过阐述唐宋法律条文、皇帝诏令、具体案例中对女子离婚再嫁问题的规定,从而得出结论,唐宋法律都未禁止女子再嫁,宋代女子离婚再嫁的自主权更多一些,法律更为完备。  相似文献   

8.
唐代社会虽不以再嫁为耻,但唐代妇女的再嫁并不普遍,贞节观仍然是保守的,这可从大量的墓志中得到证实,上层宗室贵族深受胡族的影响,形成了与下层妇女截然相反的贞节观念,但这并不是社会的主流。唐代社会妇女保守的贞节观,成为后世妇女贞节观念的滥觞。  相似文献   

9.
东周时期,妇女在婚姻离合方面仍有一定的自由;"七出"、"三不去"条尚未形成礼制上的规定,也未被社会所普遍认可;妇女"从一而终"的观念尚未成为当时社会伦理道德的内在内容,在礼制上也不反对妇女的再嫁,因而妇女离婚再嫁的现象较为普遍。  相似文献   

10.
唐代敦煌妇女婚姻生活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丽 《家教指南》2004,(5):44-51
唐代敦煌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多民族杂居的社会环境,当地妇女的婚姻生活既有同于中原地区的方面,也有自己的特色.婚姻双方家族间的门当户对观念依然非常重要.早婚现象虽然存在,但更接近现代女性的婚姻年龄.夫妻双方年龄差距较大,许多大龄女性未嫁现象普遍存在.敦煌妇女离婚的人确实存在,但离婚率并不高.妇女再嫁问题上,由于唐代采取了较宽松的态度,给唐代敦煌女性较大的自由选择余地,但真正实践的人却很少.  相似文献   

11.
五四以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一语,成为程朱理学迫害妇女最重要的口实和理论污点。然而,考究本原,程颐不仅规约妇女不许再嫁,也对男性提出不许再娶的要求。朱熹与吕祖谦编《近思录》,引用程颐“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同时,也引用程颐父亲“取甥归嫁”一段入“家道”章,其本意不是为了宣扬禁止妇女再嫁。考察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禁止妇女再嫁源远流长,绝非始于宋代,在缺乏社会保障的古代,妇女改嫁涉及养老抚孤的基本伦常。因此,“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作为基本原则有其特殊的伦理价值。历代统治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借理学之名将一种理想化的道德精神制度化,使得无数妇女成为节烈的殉葬品。这样的过错怎么可以委罪于程颐与朱熹呢?  相似文献   

12.
东汉时期的婚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首先是结婚要遵循父母之命和讲求门当户对,这反映了东汉时期长者在家庭生活中的主导权以及社会门第等级观念的流行;其次是离婚和女子再嫁相对自由,同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烈女行为也被大力提倡和颂扬,既反映了东汉社会比较开明的婚姻观念,也说明了婚姻礼法制度的逐步严密;最后统治阶层忽视基本的伦理纲常,婚姻关系比较混乱,这种关系应当是建立在特定的政治利益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13.
辽代风俗有别于中原王朝,其妇女形象也与同时期的北宋有所不同,她们或以诗文才华出众,或指挥军队杀敌立功。建国伊始,辽朝妇女的贞节观念较为淡薄,但在与北宋的长期共存中,这一现象到辽代后期有所变化,特别是在汉族妇女之中。  相似文献   

14.
王传满 《唐山学院学报》2009,22(1):58-61,84
在人类历史上,贞节观念有一个从无到有的形成与发展过程。自周以来,节妇烈女的绝对数呈增长趋势,宋代是个明显的界限,节烈妇女人数陡然增加,至明清而达到极致。明清社会,程朱理学居于主流意识形态地位,女性贞节观教育不断加强,女性节烈楷模产生广泛的示范效应。明清徽州,贞节观念正是通过以上诸种途径不断被加以强化,并得以普遍的实践。  相似文献   

15.
宋明理学作为儒家文化的变体,经历了大约400年的反复变革和重建,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宋明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观念给后世留下了“宋代女性地位低下”的刻板印象。但结合史料发现,宋代女性相较后世拥有更大的婚姻自主权和财产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宋代理学思想发展与实际生活的背离。  相似文献   

16.
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引起了社会各个领域的变化,而对于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情况,远不是“上升”或“下降”所能表达的。程氏的“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贞节观,在当时并没有完全得到士大夫和一般平民的认可,他们对妇女的贞节要求并不十分严格。其实,在两宋尤其是北宋,妇女的地位也并没有因为理学的兴起而急剧下降。  相似文献   

17.
自宋以降,理学贞节观便被当权者奉为规范妇女行为的伦理准则。明清时期,贞节观对于广大妇女的束缚更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由于甘肃政府对理学贞节观的极力提倡和家庭的传统教育,深受影响的广大妇女有的对已死去的丈夫忠贞不二、不愿改嫁,有的为保贞节而不得不选择死亡,有的未婚守贞,逐渐形成了节妇、烈妇和贞女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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