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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济东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5):127-129
善意取得制度对从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来说是权利保护,对原财产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物上追及权来说则是限制。我国民事立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范不够系统、严密,只有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零散规定,并未涉及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本文着重从要件构成方面详细阐述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3.
Cheng Si-jin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5,(4)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制度,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在我国形成了"四要件"的通说。本文首先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及其立法目的,解读《物权法》得出其四方面构成要件,介绍我国有关善意取得的其他规定。继而本文在对一些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适用方面,本文认为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其适用善意取得应参照不动产,赃物、遗失物应则与一般动产一样适用善意取得,而禁止流通的动产以及具有特殊性质的动产则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4.
苏洁 《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12,(5):57-62
分别介绍并分析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中的他物权范围加以明确的界定,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体系,实现所有权的保护和交易安全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5.
项斌 《商情·科学教育家》2007,(12)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由经济生活塑造而成的善意取得制度,源起于古代日耳曼法中的手护手原则,历经了由古代,中世纪而近代乃至现代的漫长岁月,其制度创造、判例、学说屡经变迁,在诸多市场经济国家确立起来,发挥着保障流通安全的功能。然而,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并且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亦存不同见解。1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界定传统的善意取得概念,将标的物限定为动产,一般表述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本文描述的不动产善意取得,是将善意取得的标的扩张到不动产领域,包括诸如船舶、车辆、飞行器等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但此处的不动产不包括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我国因国情所限,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不动产登记体系。那些未予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我们讨论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范围,至于其能否准用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要具... 相似文献
6.
赵胜营 《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2(4):73-7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动产善意取得法律构成要件应当包括让与人要件、受让人要件及标的物要件等。其法律效果主要发生在原所有权人、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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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中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只散见于司法解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理论探讨,提出善意取得制度由6个要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要件;第三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具有善意;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立法的一大进步.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评析,有利于澄清观念、加强认识:第一,善意取得制度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第二,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善意取得制度统一适用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相似文献
10.
鲁峥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7(1):19-20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但范围较小且在使用要件上也不十分明确。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即动产的安全。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善意取得会发生善意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而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1.
雷秋玉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9(6):27-32
区分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有其自身的理论和实务意义,对于理解、把握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也至关重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规则与合同法第51条实际上并无实际联系,这是由以区分原则为基础所建立起来的民法财产法的结构体系所决定的,也是由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所决定的。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它所适用的情形为无处分权的物权行为。无处分权的物权行为无效,但善意取得情形除外。善意取得作为对无处分权的物权行为无效机制的补充,形成了自身较为完善的体系。 相似文献
12.
张立新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32-34
《物权法》将善意取得作为取得所有权的特殊方式,但对赃物转让的受让人能否适用没有直接规定。对赃物转让原则上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应明确在例外情况下可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 相似文献
13.
姚容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5):79-81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中有关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起到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物权法》明确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完成了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化的初步工作。同时,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缺陷。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演进为视角,对该制度进行法理解析,重点考量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4.
无“处分行为”,何来“善意取得”?——从“无处分权”角度谈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丽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5(5):74-77
由于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大多已遭质疑,因此本文从“出让人无处分权为处分行为”这一唯一尚未定论的要件入手,用处分行为和处分权理论分析不动产物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问题,认为,不动产物权由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构成有权处分,而留置权本身则完全建立在负担行为的框架之上,因而均不宜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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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意在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以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流通性,各国立法中大多规定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其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应用此制度,我们必须明确这些构成要件的内涵,解决其中包含的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17.
善意取得制度符合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波斯纳定理的要求,善意取得规则下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小于原所有权人规则下的交易成本。在善意取得规则下,存在特定的受让人、原所有权人的注意水平,使得无权处分事故的社会成本最小。当法定善意标准是最优注意水平时,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对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双方提供有效激励,预防无权处分事故的发生。对于善意标准的确定,当原财产所有人主张受让人为恶意时,必须举证证明以受让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在交易当时的具体条件下不能排除对处分人是否具有处分权的合理怀疑。 相似文献
18.
19.
李楠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7(3):37-40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内容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保护问题。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该制度适用范围仅以动产为限,章对此持相反立场,并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存在依据、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多个角度阐述了对该制度的看法,指出不动产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20.
陈小杰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4):35-37
善意取得制度,是各国民法物权法上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内容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保护问题。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该制度适用范围仅以动产为限,文章对此持相反观点,并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存在依据、必要性、适用范围阐述了对该制度的看法,指出不动产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