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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战线》1991年第1期《一月谈》栏目中刊登了凌大同志的《何以“一稿三用”?》一文,编者加了按语,表示赞同。我读后感受颇深,但却不愿苟同。说感受颇深是自己也曾有过同样的看法,不愿苟同是因为现在的认识与凌文的观点大相径庭。其一:凌大同志文中说:“凡署名文章,一般情况规定不得一稿两投(两用)或多投(多用)……”平时经常有通讯员问我:“你们新闻单位为什么规定不能一稿多投?”说实在的,对这条不成文的规矩我真讲不出多少理由,常常以这是“规定”搪塞过去。平时还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某个通讯员写的稿子被几家新闻报刊采用,就有入不解地问:“你们新闻单位不是规定不准一稿多投吗?一篇稿拿几次稿费?”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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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新闻知识》第七期刊登了凌大同志的短文:《“参与”勿误用》。文中作者对“参与”一词在一些报刊上经常出现的误用情况,列举了几例,并予以纠正,虽说纠而正之,但我以为尚有纠正不妥之处。文中,凌大同志把“预”的含义解释为“预防”,我认为这只是简单的组词,而不是“预”这个字的本意。据商务印书馆1950年出版的《新华词典》第1030页,“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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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爱好新闻写作的初学者,我很想看看引我走上新闻写作之路的南京化学纤维厂宣传部长凌大同志的作品剪贴集。“听说有好几大本呢!”我曾暗暗咋舌。一天,他如我所愿,带来了他精心装订过的剪贴本。“嗬!这么厚厚的5大本呀!”我的惊讶声脱口而出。匆匆打开剪贴本,只见包括新闻报道、照片、言论和诗歌、散文、小说等的作品,足有一千多篇。看到我惊愕的样子,凌大同志淡淡一笑,说:“不要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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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南京化学纤维厂党委宣传部长凌大同志收到了一封北京来信。他很诧异:北京无亲无友,谁来的信呢?拆开一看,署名杨玉兰。觉得很是眼熟。噢,原来常在报刊上看到过她的文稿。《新闻知识》、《人民日报》(海外版)也都曾介绍过她写稿的情况。杨玉兰是看了《新闻知识》1989年第3期上,介绍凌大坚持业余写稿30年的《穿山透石不辞劳》一文后,“虚心、诚心”地拜师来了。也巧,凌大同志对已过不惑之年、且是两个孩子的妈妈的杨玉兰同志,克服种种困难,坚持业余写稿的精神早就感佩不已。“心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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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知识》第五期刊登凌大同志短文说:“昨日黄花”应为“明日黄花”,理由是“明日黄花”语出苏轼《九日次韵王巩》诗:“相逢不用忙归去,明日黄花蝶也愁”,以及宋胡继宗《书言故事·花木类:“过时之物,曰明日黄花。”因此,作者认为:把“明日黄花”写成“昨日黄花”是更改为了典故,甚至以讹传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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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三期登载了经济日报总编辑范敬宜为《许都黄花香》一书写的序言.序言中说:“人们把过去的新闻戏称为‘昨日黄花’,《许都黄花香》由是而名.”“把昨日‘黄花’精选出来,本已达到目的,但书的编者却不辞案牍之苦,又对每篇作品进行评析,为基层通讯员引路、服务”云云. 杂志发行以后,南京化学纤维厂宣传部的凌大同志来信纠谬,指出“昨日黄花”应为“明日黄花”.并且引经据典,指出它的出处是苏轼《九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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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卓同志的看法,恐怕是很多新闻写作者所关心的。不过,我们以为,首先需要搞清楚,所谓“一稿不能两投”的“稿”,如果仅仅指“新闻报道”而言,那么,“两投”或“多投”,都有利于新闻传播;如果是指一般文章,就仍以遵守“一稿不能两投”的原则为好。实际上,周文所举的实例,也都是宜于迅速广泛传播的新闻报道稿件。究竟新闻报道“一稿一投”好呢?还是一稿“两投”或“多投”好?关心这个问题的读者,不妨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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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参加了今年全国企业报好新闻评选,感受颇深。走出企业小天地在宏大的背景下思考问题有人说,企业报姓企,写本企业事,报本企业人。一个企业的天地就这么点大,哪有重大题材?有什么好新闻?其实不然。请看《上海海港报》的消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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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罗毕分社的同志告诉我,我于六月十四日写的“南非种族主义者的新暴行”(以下简称“南非暴行”)一稿被评为好稿,我还以为他们是说笑话呢。“南非暴行”稿被《人民日报》采用后,我曾对一些同志说,如果不是发生南非入侵博茨瓦纳这种带有世界性新闻的事件,我在这里写的稿子是很难上《人民日报》的。有的同志就开玩笑说:“你们新闻记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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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战线》1980年第4期、1981年第4期,先后刊登伊仁的《一稿不能两投》、蔡满堂的《杜绝一稿两投》两篇短文,引起了不少同志的注意。我听到一些作者的反映,多认为这种限制不当。我作为一个编辑工作人员,想谈点自己的看法,供有关的同志们参考。就我在新闻工作中的体会来说,也认为一稿两投或多投是不宜提倡的。随着通讯工作的发展,这种一稿两投或多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且作者在投稿时不加说明,给编辑工作带来一些困难。这种情况确实有加以研究的必要。我在编辑工作中就不止一次地遇到这种情况,收到了一篇来稿,看看内容基本上可用,费了一番工夫编改出来了,正想发排,结果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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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收到一封作者来信,他说:“在投稿的规矩上,我一般遵循报纸一个月不见用,即另投;杂志(月刊)两个月不见回音,即另作处理这个‘常规’”。他征求我这位当编辑的意见,问这“不知是否可以?”就我个人来说,是完全赞同他的这个投稿“规矩”的。因为,这样做至少会有三点好处。一是能使作者多点投稿的自主权。“一稿两投”不好,但一稿一投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就好吗?作者辛辛苦苦的劳动,被不明不白地泡了汤,多么可惜,多么使人寒心。如果有了这么个“规矩”,作者就多了一条活路,不必翘首待望,吊死在一棵树上。尤其对那些初出茅庐,对自己稿件很有自信心,但还缺乏知名度的作者来说,因为有了这么个投稿“规矩”,可以不受“一稿两投”的约束,或不因由编辑部内部不能言明的种种“原因”而遭到白白地耽搁、“枪毙”,而增加新的希望,稿件有可能“死”里回“生”,被别的报刊选用。如果有这种可能性,为什么不给作者这种投稿自主权,而定得按“一稿”不能“两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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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一稿三用”?》一文发表后,许多同志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究竟一稿是否可以多投?综观各种观点,似乎都言之有理。其实,如果对著作权法的规定稍加留意,就不难分清是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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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战线》第2期载刘广金《“标题新闻”要名副其实》一稿,针对“标题新闻”提出了三点意见。前两点,我深表赞同,但对第三点,我则不敢苟同了.刘广金认为:“《标题新闻》是新闻的一种,新闻的五要素(即五个 W)不能少,从目前情况来看,新闻要素不全是一大通病,有些新闻时间、地点不清,使读者难以推测。”如果按这个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