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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专业资料时 ,我时常碰到同一作者的同一篇文章在两种刊物上发表的情况 ,有时有所改动 ,有时基本一样。这种“一稿两投”现象 ,很让人感慨。“一稿两投”当然远非今日才有。“一稿两投”责任到底在谁 ?怨作者吗 ?似乎不妥。我也是一位写作者 ,也有投稿的经历 ,深知投稿的滋味。我认为 ,大多数作者学术态度是严肃的 ,也有相当的职业素养 ,明白“一稿两投”的危害 ,绝不愿意随便损害自己的学术声誉。且发文所得稿费少得可怜 ,多发一篇文章也没有多大的实惠。因此作者实在是有自己的苦衷。“一稿两投”怨编辑部也不妥。现在国内专业研究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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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一稿两投"的再思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分析"一稿两投"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防止"一稿两投"的具体措施."一稿两投"主要由评职称和报成果奖等因素造成;期刊编辑部主动查阅作者所发表的文章、强化与作者间的约定并加大宣传力度,是杜绝或减少"一稿两投"的积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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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中华系列杂志一稿两投重复发表的现状与对策 总被引:21,自引:10,他引:11
探讨解决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的有效措施。给47刑发了统一的调查信,收回25封(刊)。25刊中存在一稿两投问题的稿件有14篇,涉及9个刊,占36%。其中6篇没有造成重复发表的事实,8篇形成了重复发表的事实,占57.14%。结论:1)同一篇论文将作者的署名顺序变化后,投寄不同的期刊,属一稿两投或多投;2)投到不同期刊的论文,半数以上内容(包括资料或讨论部分)相同时,属一稿两投;3)同一篇论文将题名变化后投寄不同的期刊,属一稿两投;4)同一组资料从不同的角度去写作(研究问题),不属一稿两投;5)同一篇论文以不同的文字发表属平行发表,不属一稿两投或多投;6)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与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分别发表,不属一稿两投。处理一稿两投,尤其重复发表问题要从严,但重在预防:1)加强宣传,提高作者、编者的法律意识;2)在相关期刊上公布有关的处罚规定,以达到警示目的;3)要求作者在授权书中承诺不存在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4)统一介绍信的格式与内容,依靠单位审查把关;5)实现资源共享联网查询;6)依靠审稿人把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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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新闻工作者何金铭的新著《东鳞西爪集》中有篇题为《“一稿数投”别议》的杂谈。作者说他不赞成“一稿数投”,认为那样作对报刊、对读者都不是负责的态度;但也不赞成对此事作简单粗暴的指责。作者认为要减少“一稿数投”,报刊编辑部要采取两项措施:对来稿看得更仔细一点,至少不要因为作者是无名小辈而将文稿束之高阁;凡决定不用之稿,要尽快退给作者,让作者另谋出路,或一两个月后不作答复,可自行处理。这是一个老话题,何金铭同志提出解决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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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卓同志的看法,恐怕是很多新闻写作者所关心的。不过,我们以为,首先需要搞清楚,所谓“一稿不能两投”的“稿”,如果仅仅指“新闻报道”而言,那么,“两投”或“多投”,都有利于新闻传播;如果是指一般文章,就仍以遵守“一稿不能两投”的原则为好。实际上,周文所举的实例,也都是宜于迅速广泛传播的新闻报道稿件。究竟新闻报道“一稿一投”好呢?还是一稿“两投”或“多投”好?关心这个问题的读者,不妨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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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收到一封作者来信,他说:“在投稿的规矩上,我一般遵循报纸一个月不见用,即另投;杂志(月刊)两个月不见回音,即另作处理这个‘常规’”。他征求我这位当编辑的意见,问这“不知是否可以?”就我个人来说,是完全赞同他的这个投稿“规矩”的。因为,这样做至少会有三点好处。一是能使作者多点投稿的自主权。“一稿两投”不好,但一稿一投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就好吗?作者辛辛苦苦的劳动,被不明不白地泡了汤,多么可惜,多么使人寒心。如果有了这么个“规矩”,作者就多了一条活路,不必翘首待望,吊死在一棵树上。尤其对那些初出茅庐,对自己稿件很有自信心,但还缺乏知名度的作者来说,因为有了这么个投稿“规矩”,可以不受“一稿两投”的约束,或不因由编辑部内部不能言明的种种“原因”而遭到白白地耽搁、“枪毙”,而增加新的希望,稿件有可能“死”里回“生”,被别的报刊选用。如果有这种可能性,为什么不给作者这种投稿自主权,而定得按“一稿”不能“两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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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两投,文章名家自不屑为,严肃的作者也不肯干。但是,目前在一些业余作者中,一稿两投甚至多投的现象,却颇流行。据说是为了防止编辑犯“官僚主义”。事情该怎么看?常见报刊编辑和工人们费劲地编排出一篇可用之稿后,发现别家报刊已登出来了,于是不得不又忙着拆活,倒版,大家一番辛苦白费,都觉得“受了捉弄”。又见有的文章,别的报刊虽已登出,但编者疏于查看,造成重登,“吃了别人嚼过的馍”,人们也不舒心。因此,我想之又想,得出结论:还是要反对一稿两投。两投、多投成风,流弊良多,绝非“文坛盛事”。就在不久前,有位朋友写的文章,两家一小一大的报纸先后刊登,一字不差。莫非他也在搞一稿两投?我当面提出质询。他叫苦不迭,赶忙解释:“我只给了小报,没往大报投。大报登了又不说明是转载,可冤枉我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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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辑来说,一稿两投或多投是一个不大不小令人困扰的问题。除非定稿前编辑部得到作者的通知,或发现一稿两投,否则编辑工作常陷于被动,有时甚而面临四面楚歌的窘境。 发稿的要求是:“齐、清、定”,最忌讳稿件换来换去,在版面上大动干戈。如果排印期间发现一稿两投,必须被迫撤稿,遭到指责的不是“肇事”的作者,而是编者,这里且不说编辑要赔多少好话,致多少歉意。如果稿件已付印,生米已成熟饭,责任编辑将因此受到领导、读者的指责,责无旁贷地承担责任,否则何谓责任编辑。 一稿两投的直接受害者是读者和编辑,编辑的尊严受到损害,劳动受到愚弄;更严重的是刊物的声誉受到影响,造成多方面的浪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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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志问“一稿能不能两投或多投”,我想,这个问题恐怕不能简单用“可以”或“不行”来回答。据我所知,在制订了版权法的国家里,版权法中一般都规定了作者可以行使以出版、表演、广播、展览等方式利用作品的各种经济权利。因此,从理论上讲,对于同一部作品,作者可以同时行使多种经济权利,也就是说,可以一稿两投或多投。例如:一个话剧剧本的作者,可以同时将剧本送给出版公司出版、剧团上演、电台广播,还可以将剧本译成其他文字同时送交其他出版公司出版、其他剧团上演、其他电台广播。又如:一位英文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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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要靠法制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解决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要靠法制。不论是作者,还是编辑出版部门,都应按我国著作权法办事。作者一稿两投不仅违背我国著作权法,而且有悖于我国的传统道德。出版者不及时处理稿件,履行法定义务,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期限内给作者回执,也是违法的。出版者与作者在著作权法面前是平等的:作者在投稿时,应向出版者庄严承诺,保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审稿期内,不得向其他出版者投稿;出版者在收到稿件后,也要保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审稿期内完成一、二、三审,及时提出审稿意见和处理意见,通知作者。这样,作者与出版者之间,才能逐步建立互信的良性循环关系,一稿两投重复发表的问题自然可以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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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一稿多投”合法化。其理由如次:1,对作者来说,如若“一稿多投”合法化,那么,作者就有权一稿两投、三投甚至几十投……这样,优质稿件,就可能被刊发数次,十几次甚至数十次,而且,今年被刊发的稿件,搁上几年以后,还可以以“新作”面目再次被循环刊用……这样做的结果,明显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也不利于激发作者不断进取的精神。各国出版界也未见此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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