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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 毫秒
1.
人工智能时代的大背景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进行保护符合法的正义价值的要求、市场秩序稳定的要求和著作权立法的现实需求。但在实践运行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不明晰、权利归属不确定、现有作品保护期限不适用等问题日益突出。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欧盟立法与实践的考察,结合我国国情,明确生成物的可著作权性标准,建立以使用者为核心的归属模式,设置较短的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期,以破解生成物著作权保护困境。  相似文献   

2.
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于各领域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定性及权利归属等版权范畴内的一系列问题。在法律定性方面,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在客观上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并满足智力成果的构成要件,可以成为版权意义上的作品,故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在权利归属方面,可以构建保护参与主体合法权益并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的归属模式;在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版权保护路径方面,要采取依法保护与合理限制的原则,并兼顾社会公共效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人工智能在文艺界掀起的"智能化浪潮"引起了法学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激烈探讨.人与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的微妙关系以及智能创作与人类创作本质区别的模糊使得"生成物能否构成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这个绕不开的必答题变得难有统一定论.虽然思想内蕴的缺乏排除了生成物获得狭义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但我们仍可以在邻接权制度中为其开辟一处"容身之所".探索构建生成物的邻接权保护模式将是未来开发生成物巨大市场潜力的一种必要且可行的应对之法.  相似文献   

4.
采用文献资料、逻辑思维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国内外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界定存在的“赛场准入权说”“娱乐服务提供说”“企业权利说”和“商品化权说”等观点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的多学说论和各类法律权利的交叉使得赛事转播权的归属存在着不确定性.为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归属,需要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它们是2种不同性质且容易混淆的权利,2者权利归属不相同,法律保护方式有区别.体育赛事转播权归属于体育赛事参赛组织和体育赛事主办单位,是许可他人进驻比赛现场进行拍摄、转播体育赛事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是体育组织的无形资产,接受《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归属于广播组织,是经体育赛事组织授权转播体育赛事的持权转播商(包括电视台、新媒体机构)播放的体育赛事信号,具有广播组织权,其权能在于禁止他人有线和无线转播其节目信号,接受《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保护.  相似文献   

5.
本文根据数据是否具有人格属性将数据采集的法律冲突归纳为三种情形:获取、保护个人信息与知情、同意权,个人信息与非个人数据的财产属性,以及非个人数据可获取性与特定数据控制权。提出数据产权制度不明和不正当利用技术优势是引发数据采集权利冲突的症结根源。数据采集中权利缺乏保护的背景下,采集数据应以保障人格利益为底线,以共享财产利益为导向,采取法律与技术共治,实现数据采集中各方利益的衡平。  相似文献   

6.
通过考证中超联赛的历史沿革、经营机制、赛事特征及其法律属性,剖析了中超联赛赛事表演服务“产品说”与“作品说”的法理缺陷及其对中超联赛法律保护的不利影响,从《著作权法》视角界定中超联赛属于一种商品性表演服务活动.基于以上认识,进一步阐释中超联赛表演服务活动的价值及其市场供方主体权益,在市场供应主体中:国际足协理事会、中国足球协会分别享有中超联赛作品表演权,而中超联赛俱乐部、中超联赛运动员拥有中超联赛表演者权,中超公司拥有服务经营权,由此从法理上厘清中超联赛的各种收益归属.  相似文献   

7.
运用法学理论,从体育冠名权的法律性质、内容及权利合同的法律特征等方面入手,对体育冠名权这一新兴的权利现象作了较客观的分析.根据冠名权的立法现状和相关法律,探讨了体育冠名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提出了体育冠名权进行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8.
对于是否要设立侵害债权制度,理论界意见不一。如何界定债权人权利救济与第三人行为自由界限,是侵害债权制度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分析比较各国立法基础上,我国侵权法应该采用侵权构成非限制性立法模式,以直接故意为主观要件,以违反法律或违背善良风俗方式为行为要件,构建我国侵害债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体育竞赛表演是否构成作品直接关系到运动员是否享有表演者的权利,这个问题争论已久.本文结合作品属性的认定及正反两方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给出了相关立法建议,认为目前立法上可以根粼罗马公约》对一些运动员给予类似表演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作品的固定性即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固定性是否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为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作相应修改,将固定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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